嘉兴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嘉兴市江苏商会
(英文译名: 缩写: JXSJSSH )
第二条 本会是以江苏省在嘉兴市经商的各行业遵纪守法的人士和相关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在禾的江苏工商业者及其它行业投资者,为促进苏嘉两地经贸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努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工商联,登记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嘉兴市工商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嘉兴市三环西路1663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作用和业务范围:
(一)搭建一个联络感情、互相交流的平台。本会为在禾经商的江苏同乡通过商会互相认识、相互了解,同讲乡音、共叙乡情,以达到交流感情的目的。
(二)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寻找商机的舞台。本会通过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以及利用网络、会刊等多种形式使会员相互之间交流信息、互通有无、从中寻找到商机,达到共羸的目的。
(三)借助集体资源,使本会成为会员与政府合作、促进苏嘉两地经济发展的桥梁。本会通过资源整合、发挥商会的资源优势,与苏嘉两地政府建立良好密切的联系,为商会的工商企业各界人士寻找到合作项目,同时也为苏浙两地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成为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强有力的基石。本会成立的最根本宗旨之一是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商会将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引导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并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为会员办理其他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法律上的声援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缴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由会长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并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江苏在禾工作的同乡可为名誉会长、顾问。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商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授权的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和常务理事担任,可列席理事会。监事主要是对商会运作以及商会的有关管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有关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予以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2018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